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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孝感市瑞莱特汽车照明有限公司与湛江市赤坎区志超汽车配件商行、秦超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孝感市瑞莱特汽车照明有限公司,湛江市赤坎区志超汽车配件商行,秦超,王雪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2610号原告:孝感市瑞莱特汽车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文昌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段庆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世昭,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提起诉讼,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为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武,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提起诉讼,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为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湛江市赤坎区志超汽车配件商行。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站前路1-2铺。经营者:秦超,该商行负责人。被告:秦超,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告:王雪艳,女,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原告孝感市瑞莱特汽车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赤坎区志超汽车配件商行、秦超、王雪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孝感市瑞莱特汽车照明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孝感市瑞莱特汽车照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孝感市瑞莱特汽车照明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孝感市瑞莱特汽车照明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勇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