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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贡玉香诉被告汪晓云、张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玉香,汪晓云,张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4号原告:贡玉香,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茆恒金,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汪晓云,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张云,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贡玉香诉被告汪晓云、张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安清人民陪审员  崔思平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汪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