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贡玉香诉被告汪晓云、张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玉香,汪晓云,张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4号原告:贡玉香,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茆恒金,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汪晓云,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张云,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贡玉香诉被告汪晓云、张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安清人民陪审员 崔思平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汪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