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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执3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宣佰军、诸暨市中杰纺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佰军,诸暨市中杰纺织有限公司,钟杰,孙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3464号申请执行人:宣佰军,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住。被执行人:诸暨市中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箭路村,组织机构代码:790998206。法定代表人钟杰。被执行人:钟杰,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孙玲,女,1983年12月6日出生,住。申请执行人宣佰军与被执行人诸暨市中杰纺织有限公司、钟杰、孙玲追偿权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绍诸商初字第44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代偿款505867元及利息,诉讼费4430元,执行费7503元。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钟杰、孙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1执34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