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英德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02刑初198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英德,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3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无前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17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英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立案后,因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内未能审结而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英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陈英德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定西市安定区正龙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水湾与教育东路路口交叉处时,与同向徐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陈英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英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182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英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英德供述,证人徐某某、李宗兰、冯蓉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陈英德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英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英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英德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关于被告人陈英德具有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及具有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英德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的幅度内量刑的量刑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英德请求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英德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英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芦永吉人民陪审员 苏彩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