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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甘玉林与陈启德、西宁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玉林,陈启德,西宁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2205号原告:甘玉林,男,汉族,1959年9月11日出生,住西宁市。委托代理人:孔庆红、应雪,青海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启德,男,汉族,1970年10月23日出生,住西宁市。被告:西宁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139号。法定代表人:甘占荣,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第三号楼。负责人:刘超,系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三路星河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马明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玉林与被告陈启德、西宁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甘玉林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玉林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96元,减半收取5248元,由原告甘玉林负担。审 判 员 马华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兰兰书 记 员 马晓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