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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3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陈良均、蒋旭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陈良均,蒋旭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1121民初3475号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住所地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大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68312508XJ。负责人:郭温静,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玲,系该支行员工。被申请人:陈良均,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申请人:蒋旭安,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告陈良均、蒋旭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陈良均、蒋旭安名下的价值315364元人民币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良均、蒋旭安名下价值315364元人民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艳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陈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