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2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良亭与周海涛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亭,周海涛,张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1民初2829号原告陈良亭。委托诉讼代理人:门福志,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海涛。被告张坤。原告陈良亭诉被告周海涛、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良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门福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海涛、张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良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2日,被告周海涛因承包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壁挂式宣传栏工程需要向原告借款80000元,原告交付借款后,被告周海涛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周海涛与被告张坤系夫妻关系,该工程由二被告共同经营。上述借款经原告追要,二被告至今未还。周海涛辩称,我与被告张坤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已于2017年7月2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2016年10月12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属实,当时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待追回工程款后偿还。张坤未作答辩。陈良亭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农商行转款回单一份、二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开庭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6年10月12日,被告周海涛向原告借款80000元,被告周海涛在收到原告以现金及转账方式交付的借款后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陈良亭现金捌万圆整(80000.00)借款人:周海涛(手印)2016.10.12”。2、被告周海涛与被告张坤原系夫妻关系,结婚证为:J370781-2014-005196,双方于2017年7月21日在青州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被告周海涛向原告借款,并在以现金及转款的形式收到原告借款后出具借条一份,原告与被告周海涛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周海涛归还借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周海涛在为原告出具借条条中均没有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的约定,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张坤与被告周海涛于2017年7月21日离婚,上述借款发生于2016年10月12日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均未提供该借款属于被告周海涛个人债务的证据,故被告张坤应与被告周海涛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周海涛、张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原告的合理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海涛、张坤共同偿还原告陈良亭借款8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借款80000为基数自2017年6月7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均由被告周海涛、张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荣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铭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