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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2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许磊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磊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815号罪犯许磊,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6日作出(2005)连刑一初字第0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磊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05年11月28日作出(2005)苏刑复字第008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2月23日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4月22日、2010年7月2日作出(2008)苏刑执字第0154号、(2010)苏刑执字第031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许磊的刑罚先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后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至2029年7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先后于2012年3月21日、2015年2月5日,分别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1077号、(2015)宁刑执字第90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许磊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许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许磊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罪,属累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许磊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7月、2016年3月、2016年11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磊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其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且系累犯,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蒋跃明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