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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4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骆云连、黎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云连,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4执232号申请人:骆云连,女,1983年9月29日生,汉族,罗平县人,住罗平县。被执行人:黎刚,男,1985年11月17日生,汉族,罗平县人,家住罗平县罗雄镇下西关村78号,现住罗平县。本院在执行骆云连申请执行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云0324民初14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黎刚寄送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黎刚不在原住处。经本院多次查找,无法联系到其本人。本院依法对黎刚进行信息查询,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骆云连现还有10000元的债权未得到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忠文审判员  雷冲华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文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