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孙伟、孟宏喆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伟,孟宏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财保22号申请人:孙伟,男,1986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申请人:孟宏喆,男,199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申请人孙伟于2017年7月6日向唐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孟宏喆名下的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恒通里金盛花苑209-1-704房产,申请人孙伟提供唐山易信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作担保。2017年7月27日,唐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孟宏喆名下位于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恒通里金盛花苑209-1-704号房屋。查封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3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德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贾东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