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惠华与无锡市震琪机械厂、俞震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惠华,无锡市震琪机械厂,俞震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6执432号申请执行人:徐惠华,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代理人:丁震球(受徐惠华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无锡市震琪机械厂,组织机构代码55116931-2,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塘村村。投资人:俞震琪,该厂厂长。被执行人:俞震琪,男,1989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现住无锡市惠山区。申请执行人徐惠华与被告无锡市震琪机械厂、俞震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6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震琪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支付徐惠华货款33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1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如震琪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货款及利息,俞震琪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三、驳回徐惠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无锡市震琪机械厂、俞震琪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土地等财产,查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无锡市震琪机械厂亦无对外投资信息。本院至无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俞震琪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另,本院曾至无锡市震琪机械厂、俞震琪住所地进执行,了解无锡市震琪机械厂现已不存在、俞震琪现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无锡市震琪机械厂、俞震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已无锡市震琪机械厂、俞震琪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未执行到位标的3434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大数据分析报告,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华明审 判 员 徐 雷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