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3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徐永新与国晓辉、衡水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新,国晓辉,衡水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3422号原告:徐永新,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国晓辉,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职业,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衡水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红旗大街以东人民路南318号。法定代表人:张福谦,经理。原告徐永新、国晓辉与被告衡水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原告徐永新、国晓辉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新、国晓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9元,由原告徐永新、国晓辉负担。审判员 杜会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桐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