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5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诗山支行与叶全艺、叶彪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诗山支行,叶全艺,叶彪毅,陈德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5176号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诗山支行,住所地南安市诗山镇诗山街草埔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7865145L。法定代表人:苏振南,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超、戴良鹏,系该支行职员。被告:叶全艺,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叶彪毅,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陈德生,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诗山支行诉被告叶全艺、叶彪毅、陈德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诗山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应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洪建辉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