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4执5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熊近萍、上饶市聚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近萍,上饶市聚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4执5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近萍,女,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弋阳县。被执行人上饶市聚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铅山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281470-6。法定代表人刘德鹏,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近萍与被执行人上饶市聚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760000元、诉讼费5700元、执行费10000元,尚有执行标的760000元、诉讼费5700元、执行费10000元未执行到。被执行人上饶市聚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房产、设备等整体资产,因本院受理的其他执行案件移送拍卖三次,均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发布变卖公告,也无人应拍。经查,被执行人上饶聚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从2015年至今停止生产,且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被执行人上饶聚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正刚审 判 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程机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苏祖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