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8行审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文成县国土资源局、浙江省文成中学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文成县国土资源局,浙江省文成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8行审106号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7号。法定代表人包朝阳,局长。委托代理人吕平,文成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浙江省文成中学,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体育场路。法定代表人郑伟斌,校长。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文土资罚[2013]第4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日以提供材料不全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文成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于2013年8月10日作出文土资罚[2013]第4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勇人民陪审员 张一科人民陪审员 严昌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怡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