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3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林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林某,何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605号原告:李某,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被告:林某,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某,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林某、何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张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魏浩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