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辉,漳州永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保33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路桥工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虹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53780P。法定代表人:文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铭,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洪,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71号8层8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6586415Y。法定代表人:郑庆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基典,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梦,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辉,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基典,福建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梦,福建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漳州永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金峰工业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93756456F。法定代表人:林文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基典,福建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厦门路桥工程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与被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公司)、陈辉、漳州永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闽0205民初2565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鑫泰公司、陈辉、永鸿公司价值986万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包括冻结了鑫泰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账号11×××033的账户以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观音山支行账号35×××688的账户,以及查封了路桥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案外人厦门路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厦门市海沧区石甲路68号修箱库101单元、厦门市海沧区石甲路68号修箱库102单元、厦门市海沧区石甲路68号办公楼的三套不动产。2016年10月13日,经鑫泰公司申请及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闽0205民初2565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解除鑫泰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观音山支行账号35×××688的账户788.8万元存款的冻结;查封鑫泰公司名下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塔埔路1号304室的不动产;查封案外人漳州市晟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后滨路8号之三3301室的不动产。2017年8月1日,路桥公司以鑫泰公司、陈辉、永鸿公司已全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鑫泰公司、陈辉、永鸿公司名下财产所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以及对其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路桥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鑫泰公司、陈辉、永鸿公司名下财产及其提供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此外,本院认为,路桥公司申请解除鑫泰公司、陈辉、永鸿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应及于鑫泰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所提供的担保财产,因此,对于鑫泰公司提供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亦应一并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辉、漳州永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986万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观音山支行账号35×××688的账户的冻结;三、解除对被申请人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账号11×××033的账户的冻结;四、解除对被申请人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塔埔路1号304室的不动产的查封;五、解除对案外人漳州市晟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后滨路8号之三3301室的不动产的查封;六、解除对案外人厦门路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厦门市海沧区石甲路68号修箱库101单元、厦门市海沧区石甲路68号修箱库102单元、厦门市海沧区石甲路68号办公楼的三套不动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振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 溢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