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2执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蔡秀芳、蔡金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秀芳,蔡金森,蔡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窗体顶端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1784号申请执行人蔡秀芳,女,1968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蔡金森,男,1950年0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蔡吓琴,女,1956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本院在执行蔡秀芳与蔡金森、蔡吓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蔡金森、蔡吓琴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曾可嘉审判员  陈金贤审判员  徐 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福伟窗体底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