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许先谈与李茂义、周少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先谈,李茂义,周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322号申请执行人许先谈,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李茂义,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蔡甸区人,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周少敏,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蔡甸区人,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系被执行人李茂义之妻。申请执行人许先谈与被执行人李茂义、周少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550号民事判决:被告李茂义、周少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许先谈货款439180元,并支付违约金31400元。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许先谈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茂义、周少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对被执行人李茂义所所有的房屋进行了查封,因上述财产现阶段无法进行处置,且申请执行人许先谈未提供被执行人李茂义、周少敏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经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茂义、周少敏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5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戴俊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