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洋罚金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255号移送执行人:繁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周洋,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繁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周洋罚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潘 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丁梦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