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民初653号原告杨安时诉被告刘明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安时,刘明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4民初653号原告:杨安时,男,汉族,1963年1月3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时,男,汉族,1969年6月6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系原告兄弟)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广,紫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明程,男,汉族,1986年5月18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羿,紫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安时诉被告刘明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安时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安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由原告杨安时承担,本院免于收取。审判员 沙 啸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阮书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