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西支行、绍兴柯桥钱江制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西支行,绍兴柯桥钱江制管有限公司,绍兴钱江家具工业有限公司,钱张泉,沈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98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西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越西路与西郊路交叉口。负责人应克成,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郦海霞、李阳,系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绍兴柯桥钱江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东江村。法定代表人钱张泉。被执行人绍兴钱江家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外商投资园区。法定代表人钱张泉。被执行人钱张泉,男,194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沈菊香,女,194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西支行与被告绍兴柯桥钱江制管有限公司、绍兴钱江家具工业有限公司、钱张泉、沈菊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8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规定,判令被告绍兴柯桥钱江制管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西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6年7月5日的利息99031.87元,自2016年7月6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告绍兴钱江家具工业有限公司、钱张泉、沈菊香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债务较多。经向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辖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车辆登记;审理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绍兴钱江家具工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钱江工业园区岭湖村、梅东村房产,因系他人抵押,故不宜处置。同时,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9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曹馨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