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28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楼某某诉被告肖某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某某,肖某某,任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899号之一原告楼某某,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民主东街**号1门***房。委托代理人任新朋,长沙市开福区湘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娟,湖南任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某,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毛家桥*号*栋3门***房。被告任某某,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芙蓉苑**栋***房。原告楼某某诉被告肖某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楼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02元,减半收取为2351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共计4071元,由原告楼某某承担。审 判 员 邵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理书记员 朱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