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6执3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马仕贤、李红琴与管彦春、祖千惠、安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仕贤,李红琴,管彦春,祖千惠,安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3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仕贤,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公务员,住贵州省威宁县。申请执行人李红琴,女,1980年9月14日出生,回族,农民,中专文化,住贵州省威宁县。被执行人管彦春,女,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被执行人祖千惠,女,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被执行人安怡,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威宁县。申请执行人马仕贤、李红琴依据(2016)黔0526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管彦春、祖千惠、安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78938.00元,执行费1084.00元,合计8002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祖千惠在威宁县二塘财政分局有工资收入5000余元。从2017年8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祖千惠在威宁县二塘财政分局有工资收入4000.00元,直至扣足80022.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6执2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英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