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田鲁与魏峰、刘彦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鲁,魏峰,刘彦,魏守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2360号原告:田鲁,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忠,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东,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峰,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刘彦(又名刘言),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魏守杰,男,195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鲁与被告魏峰、刘彦、魏守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鲁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4元,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田鲁负担。审判员 解全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姜雪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