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陆滨与付永、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滨,付永,李敏,徐凤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民初3706号原告:陆滨,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付永,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李敏,女,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徐凤民,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陆滨与被告付永、李敏、徐凤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丽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陆滨、被告付永、徐凤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敏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活动,本院依法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滨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付永、李敏系夫妻关系。2016年12月1日,被告付永立据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利息按月息3%计算,担保人徐凤民担保。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未还,特提起诉讼。被告付永未有答辩也未向法庭举证。被告李敏未有答辩也未向法庭举证。被告徐凤民未有答辩也未向法庭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付永、李敏系夫妻关系。2016年12月1日,被告付永立据向原告陆滨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息3%计算,该款由被告徐凤民提供担保,被告徐凤民在借条中注明对被告付永欠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付永欠原告陆滨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付永亲笔所立借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付永还款依���应予支持。被告付永、李敏系夫妻关系,本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付永的欠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其夫妻共同清偿。被告徐凤民对被告付永欠款提供一般担保,其应在被告付永、李敏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付永、李敏追偿。原告陆滨要求被告按月息3%付息,约定偏高,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第17被告付永、李敏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陆滨欠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2月1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第17被告徐凤民在被告付永、李敏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清偿责任。第17被告徐凤民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付永、李敏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由被告付永、李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丽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7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17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第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第17(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第17(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第17(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