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3行审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二道江直属分局与袁帅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二道江直属分局,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二道江直属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市国土资(二)处罚字[2016]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袁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503行审38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二道江直属分局;法定代表人张智超,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二道江直属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景松,监察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李馨平,监察大队科员;被执行人袁帅。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二道江直属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市国土资(二)处罚字[2016]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为:1.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427平方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交纳行政罚款14817.0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其义务,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亦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故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准予执行;其中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427平方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申请,具体的执行方案由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制定,并由其组织实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准予执行。审 判 长 : 肖 峰人民陪审员 :霍振义人民陪审员 :马丽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苏海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