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4执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泮利星、杨军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泮利星,杨军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4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泮利星,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住松阳县。被执行人杨军飞,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住松阳县。申请执行人泮利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4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3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军飞在20000元及利息范围内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叶强军审 判 员 尹伟平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德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