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修波被执行人赵海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修波,赵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868号申请执行人曹修波。被执行人赵海英。关于申请执行人曹修波与被执行人赵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民终7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6657.58元以及迟延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864元,执行费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司法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申请人提供的联络方式不能联系到被执行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民终7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吕建刚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