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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6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克华与沈世增、沈惠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克华,沈世增,沈惠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6620号原告:陈克华,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航,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世增,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沈惠珍,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舜水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8446082789。主要负责人:吴小荣。原告陈克华与被告沈世增、沈惠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陈克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克华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袁冠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