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培坚与被执行人王立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坚,王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333号申请执行人:李培坚,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临泽县蓼泉镇蓼泉村一社**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81********。被执行人:王立龙,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鸭暖镇古寨村三社**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84********。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甘0723执333号申请执行人李培坚与被执行人王立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3484.16元,执行费50元;未执行标的为案件款3484.16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立龙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工商、车辆、房管部门均无登记信息;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但认同我院对被执行人的“四查”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天斌审判员 徐品彦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吕昕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