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建军、刘开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军,刘开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758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军,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刘开森,男,1968年6月4日出生,住江山市。陈建军与刘开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3806号判决书已经于2017年1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建军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刘开森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建军借款本金2849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开森名下无商品房、车辆登记、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建军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开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881执7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