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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3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盐湖支行与被告侯君君银行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盐湖支行,侯君君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36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盐湖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青、仝艳丽,该公司员工。被告:侯君君,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盐湖支行与被告侯君君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盐湖支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盐湖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盐湖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盐湖支行自愿负担。审判员  毋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炫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