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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葛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320号原告:葛某,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被告:赵某,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葛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葛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审判员  施福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苏爱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