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葛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320号原告:葛某,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被告:赵某,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葛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葛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审判员 施福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苏爱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