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4司救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匡万军侵权责任纠纷决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陵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鄂1024司救执2号司法救助申请人匡万军,男,生于1975年10月3日,公民身份号码4210041975********,汉族,江陵县人,住江陵县六合垸农场一分厂壮台队*号。司法救助申请人匡万军因李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并提交了救助申请书、身份证明、民事判决书、生活收入困难证明等材料。本院依法对司法救助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查明,因申请执行人匡万军与被执行人李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华外出务工不在家,且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本案不能执行。申请执行人匡万军没有稳定工作,没有收入来源,现家庭生活困难、合法权益无法实现。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金1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匡万军司法救助金10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江陵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