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赵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2301号申请执行人:赵浩,男,1989年11月1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申请被执行人:王浩,男,1985年9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无业,住泗洪县青阳镇三分场芦东队42号。依据(2017)苏1324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浩应给付给申请执行人赵浩39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经申请执行人赵浩申请,2017年4月21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4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浩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24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并于2017年6月1日,将本院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浩的下落及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要求不查封被执行人王浩所有的苏A×××××小型汽车,已执行到位169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还款协议,已执行到位16900元,申请执行人亦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杜学任执行员 裴昌乐执行员 李帅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成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