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3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雪林与合众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黄晓云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林,合众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黄晓云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3073号原告:陈雪林。被告:合众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操活平。被告:黄晓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林与被告合众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黄晓云保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在缴纳诉讼费期限内,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林撤诉。审 判 员 高爱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叶柳娟书 记 员 刘晔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