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6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樊国庆与王凤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国庆,王凤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048号原告:樊国庆,男,汉族,1982年4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栗景伟,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刚,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樊国庆与被告王凤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樊国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樊国庆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德资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亚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