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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6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樊国庆与王凤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国庆,王凤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048号原告:樊国庆,男,汉族,1982年4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栗景伟,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刚,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樊国庆与被告王凤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樊国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樊国庆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德资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亚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