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褚某某、褚子义、王换珍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褚某某,褚子义,王换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9执67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200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法定代理人:张秀林,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褚某某,男,200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褚子义,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王换珍,女,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褚某某、褚子义、王换珍人格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褚子义名下登记有车辆晋A×××××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褚子义所有的晋A×××××车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马长青人民陪审员 康小屏人民陪审员 杜学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元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