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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褚某某、褚子义、王换珍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褚某某,褚子义,王换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9执67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200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法定代理人:张秀林,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褚某某,男,200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褚子义,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王换珍,女,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褚某某、褚子义、王换珍人格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褚子义名下登记有车辆晋A×××××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褚子义所有的晋A×××××车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马长青人民陪审员  康小屏人民陪审员  杜学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元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