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81民初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桂文与被告谢伏奇、王林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文,谢伏奇,王林科,王文胜,张文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2957号原告李桂文,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继铭,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伏奇,男,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林科,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第三人王文胜,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张文伏,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文与被告谢伏奇、王林科、王文胜、张文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桂文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谢伏奇、王林科、王文胜、张文伏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桂文撤回对谢伏奇、王林科、王文胜、张文伏的起诉。审判员  吴新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