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终4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天洋、张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天洋,张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民终41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天洋,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奥明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磊,黑龙江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羽,女,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光,黑龙江同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天洋因与被上诉人张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天洋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其与张羽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并非拖欠张羽工资款,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所涉款项系拖欠工资款错误。张羽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张天洋的上诉,维持原判。张天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张羽偿还借款4759元整;二、案件受理费由张羽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天洋系哈尔滨奥明商贸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张羽于2015年10月13日受聘到张天洋经营的哈尔滨奥明商贸有限公司工作,张羽分别于2015年12月2日、2016年1月26日给张天洋出具借据,收取人民币共计4759元整,该款是张羽于2015年10月13日至2015年12月期间在哈尔滨奥明商贸有限公司预支的工资。一审法院认为,张羽借款与其当时工资额完全吻合,是张羽工资预支。张天洋作为哈尔滨奥明商贸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其借款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张天洋依据张羽所出具的借据,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张羽偿还借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由该款所发生的纠纷,应由哈尔滨奥明商贸有限公司以劳动争议纠纷的途径解决。判决:驳回原告张天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天洋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张天洋在向原审法院起诉时虽提交了张羽给其出具的两张借据,欲证实其与张羽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询问,张天洋自认本案所涉款项系工资款,故根据张天洋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自认的事实,其依据张羽出具的借据,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张羽偿还借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张天洋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张天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天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曲海涛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周志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欣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