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郭忠伦与吴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忠伦,吴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474号申请人:郭忠伦。被申请人:吴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忠伦与被申请人吴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忠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洋名下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吴洋名下等值财产,并以其与孙宏军共有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260-13号(1-1/2-1)房屋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郭忠伦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郭忠伦、孙宏军名下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260-13号(1-1/2-1)房屋,建筑面积216.19平方米,档案号:6-2-1074731;二、冻结被申请人吴洋名下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吴洋名下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仰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星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