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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执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春丽与沈凤仁排除妨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丽,沈凤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杨春丽,女,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沈凤仁,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排除妨碍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322民初15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两条垄土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凤仁按调解书将两条垄土地(1.2米宽)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杨春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322民初15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