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与福建武夷山依竹缘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龚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福建武夷山依竹缘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龚志伟,龚青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2民初12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住所地:武夷山市中山路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857265059J。法定代表人范维辉,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女,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客户经理,住武夷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媛,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武夷山依竹缘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仙店创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784540653E。法定代表人:龚志伟,董事长。被告:龚志伟,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南平市,现住武夷山市。被告:龚青妙,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夷山市)望峰路7号,现住武夷山市。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云,女,系福建武夷山依竹缘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武夷山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下简称武夷山农行)与被告福建武夷山依竹缘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武夷山依竹缘公司)、龚志伟、龚青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夷山农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卢媛,被告武夷山依竹缘公司、龚志伟、龚青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夷山农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武夷山依竹缘公司清偿借款本金3400000元并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至2017年6月23日止,未付罚息209392.5元和复利4911.06元(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2、判令武夷山依竹缘公司承担律师费用8000元;3、判令龚志伟、龚青妙对上述借款本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确认原告有权请求法院依法处置武夷山依竹缘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房产,并判令原告对抵押房产的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庭审中,原告就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增加:2017年6月24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复利和罚息至贷款清偿之日止(以原告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事实和理由:武夷山依竹缘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贷款3400000元,双方于2015年9月17日签订《中国农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佰肆拾万元。借款的月利率按照合同签订日总借款期限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浮35%,直至借款到期日。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按月结息。合同还对逾期还款应承担的复利、罚息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等事宜作出具体约定。龚志伟、龚青妙为该笔借款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武夷山依竹缘公司亦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武夷山市仙店工业园区望峰路7号的十五处房产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房他证武夷山字第××号。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多次催收无果,遂起诉。武夷山农行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的证据:1、合同号为3501012015000684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茶叶(庭审中原告纠正为“毛竹”)购销合同;3、最高额抵押合同;4、保证合同;5、一组包括债务到期通知书、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和结欠银行贷款本息凭证等,其中本息结欠凭证显示本案借款期限届满后自2016年9月18日至2017年6月23日所产生的罚息和复利数额;6、委托代理协议。三被告承认武夷山农行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因经营困难致还款延误。本院认为,武夷山依竹缘公司、龚志伟、龚青妙承认武夷山农行在本案主张的事实,故对武夷山农行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因此武夷山农行第一项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第二项诉讼请求因证据显示武夷山农行只支付2400元律师费,且其与委托诉讼代理律师所属的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律师费分段计算,该款项仅是一审阶段的费用,故本院只支持该2400元;第三项诉讼请求符合上述保证合同就本案借款的保证范围、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的约定,故本院亦予支持;第四项诉讼请求亦符合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且与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相符,也予支持;第五项请求有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为依据,应予支持,但驳回诉讼请求部分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应由武夷山农行自行承担。本案借款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武夷山农行与龚志伟、龚青妙所订立的保证合同第六条第2项就债权实现作了二种担保方式可以并行主张的约定,故武夷山农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与处置抵押物同时实现债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福建武夷山依竹缘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借款本金34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18日至2017年6月23日产生的罚息209392.5元和复利4911.06元。2017年6月24日之后的罚息和复利按双方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至贷款清偿之日止(以原告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二、福建武夷山依竹缘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因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2400元;三、龚志伟、龚青妙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复利及律师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福建武夷山依竹缘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有权就福建武夷山依竹缘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武夷山市仙店创业园区望峰路7号的15幢房产【房产证号:武房字第××、20××16、20××19、20××20、20××22、20××23、20××24、20××25、20××26、20××27、20××29、20××30、20××32、20××33、20××35。土地证号:武国用(2007)第5120、5121、5122、5123、5124、5125、5126、5127、5128、5129、5133、5137、5138、5139、51**】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138元,减半收取18069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福建武夷山依竹缘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19元,双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林宏昕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执行申请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