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5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1940年3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案件执行费按实际收取。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7年2月6给付2000元,于2017年2月7日给付3000元,下余案件款每月底给付3000元直至付完为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韩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