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28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尹某某,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字第3399号民事调解书,李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尹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支付抚养费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30日每月1000元,共计10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共计1005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尹���某名下陕AP4P**本田牌车一辆、陕ASJ4**大众牌车一辆,后被执行人尹某某主动履行案件款6000元,现已发还申请人李某,剩余案件款4050元未偿还。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2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年审 判 员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波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