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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恢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万贵与梁永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万贵,梁永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恢254号申请执行人:陈万贵。被执行人:梁永孝。申请执行人陈万贵与被执行人梁永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三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违约金57618元、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31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曾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以(2016)鲁0691执恢2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梁永孝的银行存款7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鲁0691执恢25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永孝的银行存款70000元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长江路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15392201040005142)。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梦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