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朝君、洪张微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朝君,洪张微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25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朝君,曾用名林朝军,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洪张微,女,1975年8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文盲,经商,住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朝君、洪张微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朝君、洪张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朝君、洪张微在瑞安市仙降街道××村××锦园××幢××单元××号“××”小卖部的隔间里摆设赌窝,供林某1、林某2、鲍某等人以骨牌九比大小等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截至2017年4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被查扣赌资合计人民币15万余元及赌具1副。期间,被告人林朝君、洪张微共计抽取头薪人民币1万余元。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林朝君、洪张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当日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朝君、洪张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丁某1、钟某1、林某3、张某、胡某、林某4、钟某2、丁某2、董某、林某1、林某5、丁某3、瞿某、蔡某、林某2、鲍某、余某、潘某、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暂扣款票据,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朝君、洪张微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朝君、洪张微能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朝君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人洪张微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两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林朝君、洪张微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邦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杨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