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卢川与李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川,李军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848号原告:卢川,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平,北京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成,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原告卢川与被告李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军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偿付借款本金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多年朋友关系。2016年3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能还款。被告既未参加庭审,亦未作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本人李军成(身份证号:×××)因临时资金周转需要,从卢川处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7个月(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本人承诺:以上借款到期日之前,一定全额还清;若到期未能全额归还,本人自愿每天按借款总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此后,原告分别于2016年3月20日、2016年3月21日转账交付被告2万元、13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账户明细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内容清楚明确,对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违约责任均有明确约定,原告亦已实际交付借款,故本院据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现被告未能依约按时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故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军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卢川借款十五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二○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实际偿付借款本金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三千八百六十元(含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李军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劼人民陪审员 陈 红人民陪审员 武朋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郭曼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