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杨柱林与黄建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柱林,黄建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565号申请执行人:杨柱林,男,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被执行人:黄建盛,男,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柱林与被执行人黄建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在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超 搜索“”